賽務章程
組織章程
競賽規程
一、總則與依據(第一~三項)
一、本規程依台灣職業排球聯盟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四款第三項辦理。
二、本規程為台灣職業排球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年度聯賽之競賽規程,由台灣職業排球聯盟擬定經賽務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逕送台灣職業排球股份有限公司覆核,所有球隊均需共同遵循之。
三、比賽之時間、地點由聯盟依據公平、公正方式安排,於球季開賽一個月前公告之。
二、賽制與賽程安排(第四~五項)
四、聯盟賽制說明:
- (一)年度例行賽:男子 5 隊 8 循環共 80 場賽事,每隊出賽 32 場次,每隊主場為 16 場,全賽期以 6-7 個月進行。(2026.09.11 TPVL二年第3次賽務決策委員會修訂)
- (二)季後賽:由年度例行賽總積分第 1-4 名、2-3 出賽;採 3 戰 2 勝制,共 4-6 場次。
- (三)總冠軍賽:則由季後賽勝出兩隊進行總冠軍戰,採 5 戰 3 勝制共 3-5 場。
五、每日賽程安排兩場次,分別於兩地開賽,如遇特殊狀況另定之。
三、選手資格與註冊(第六~九項)
六、選手需年滿 22 歲(開賽前一日為計算基準日),且選手未與其他聯盟簽訂契約者,由球團向聯盟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可參加比賽。凡登錄大專聯賽之選手不得參賽。
七、經註冊後選手如有受傷、入境或工作證延遲等特殊因素,需報請聯盟備查。經復原後(需具公立醫院證明)及已入境和取得工作證者即可登入參賽選手名單。
八、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因傷並出具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球團不得於登錄截止時間後要求更改球員名單。
九、各球隊擁有深、淺兩套以上比賽服裝,於賽前一個月提送圖樣供聯盟參閱,以便安排出場服裝,參加比賽時應按聯盟排定之顏色服裝穿著。
四、比賽服裝與局間休息(第十~十一項)
十、第一局比賽結束後局間休息為 3 分鐘,第二局比賽結束後局間休息為 15 分鐘,第三局、第四局比賽結束後局間休息各為 5 分鐘,如經主場及轉播單位要求得商議調整之。
十一、球員服裝號碼可使用 1-99 號。
五、名單登錄與調整(第十二~十五項)
十二、賽季每隊至少需登錄 10 名選手,至多 20 名,其中包含 4 名外籍選手,每場出賽球員為 10-14 名選手(含 0-2 名自由球員),下半球季調整名單,若球員名單逾 20 人則須自行調整。
十三、每場比賽出場外籍選手至多 4 人,不含外籍生及華裔選手。
十四、球團需於比賽日前一天晚上 20:00 前向聯盟提出明日賽事之出賽選手名單;若因受傷或任何意外事件,球團最晚得於賽前三小時內,提出相關證明,更換登錄選手名單。(2026.09.17 TPVL二年 第1次技術會議修訂)
十五、未於比賽日登錄截止時間前四十八小時提出申請調整註冊之選手(大名單),不得於該場比賽中登錄。
六、停賽處置與勝負判定(第十六~十八項)
十六、比賽中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停止比賽,需由臨場之控制委員宣布停賽,勝負結果之判定如下:
- (一)僅賽完一局時:重新擇期重賽。
- (二)完賽兩局且同一隊獲勝兩局,則宣布該隊以 3:0 獲該場勝利,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第三局則以停止比賽當時分數計之並給獲勝隊應得之分數。如各勝一局則賽完之局不算,擇期重賽。
- (三)已賽完三局且一隊獲勝兩局,則宣布該隊以 3:1 獲該場勝利,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第四局則以停止比賽當時分數計之並給獲勝隊應得之分數。
- (四)已賽完四局且兩隊各獲勝兩局,宣布停賽時,決勝局未開打則以 0:0 分數計之。若開賽中停止比賽,則已得之分數保留,勝負計算以前四局總得、失分之商數計之。若再相等時,則以前四局失分較少之球隊贏得該場,如再相等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給予 3:2 獲得該場勝利。
- (五)宣布重賽時,已賽完之局及分數不計,重新比賽。
十七、由該場控制委員宣布停賽後,由聯盟商訂補賽地點及日期。
十八、比賽之進行時,球員席非註冊之球隊職隊員(職員 5 名、選手 10-14 名)不得進場(球隊領隊/總經理除外)。
七、抗議與爭議處理(第十九~二十二項)
十九、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之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二十、抗議及申訴:比賽中成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要求:
- (一)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適用性或規則解釋。
- (二)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比賽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紀錄表上以作為抗議依據,賽後不予受理。
二十一、抗議應以書面提出,由領隊及教練簽名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在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向臨場審判委員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聯盟基金,不得異議。如異議成立則退回保證金,相關疏失人員逕送聯盟議處之。
二十二、比賽雙方之職隊員均不得對裁判團及工作人員有言語侮辱或粗暴行為,如有違犯,裁判得依規則規定處理,並於賽後向臨場委員提出書面報告,由審判委員召開會議決定處理之。
八、名次計分與競賽規則(第二十三~二十六項)
二十三、比賽名次及計分:
- (一)積分計算:賽場結束時局數為 3:0 及 3:1 時,勝隊得 3 分,負隊 0 分;3:2 時則勝隊得 2 分,敗隊得 1 分。
- (二)年度暨總冠軍系列賽名次判定:各隊依全賽程之勝負場次判定之,勝場數多者為勝,若兩隊以上勝負場數相等時則依全賽程之積分多寡判定;再相等時全賽程之勝、負局商數判定之;若再相等時則以全賽程之得失分商數判定之。
| 局數比分 | 勝隊積分 | 敗隊積分 |
|---|---|---|
| 3:0 或 3:1 | 3 分 | 0 分 |
| 3:2 | 2 分 | 1 分 |
二十四、競賽規則:本賽事採五局三勝制,遵照 FIVB 最新頒佈 2025-2028 年排球規則執行,如有特殊規定與規則不符時,則適用本聯盟頒佈之競賽規程中各項相關辦法,所有加盟球團皆有共同遵循之義務。(2026.10.11 TPVL二年 第2次技術會議修訂)
- (一)連擊判定 在舉球動作(第二次觸球)時的連擊將維持允許,前提是球必須留在本方場區。此項無須修改現行條文,僅為判釋上的延續。
- (二)位置錯誤 (輪轉錯誤) – 接發球方自由移位 接發球方在裁判鳴笛時必須處於正確的輪轉位置,但一旦發球動作開始即可移動。當發球員開始第一個發球動作(包括踏步、手臂或腿部擺動)的瞬間,球員即可離開原有的輪轉位置
- (三)球隊名單登錄 – 自由球員 在年度職排賽事中,球隊可登錄 12 至 14 名球員。名單中必須包含至少一名自由球員。球隊也可自行決定是否從名單中指派兩名自由球員。
- (四)關於「推、持、接、擲、吊」的攻擊動作 將針對攻擊觸球嚴格執行規則 9.2.2。球絕對不得被接住或拋擲。任何涉及改變方向的攻擊動作、雙手攻擊、推擠、開掌式攔網出界 (Block-outs) 或帶球 (Carries) 都將不被允許。僅允許觸球時間極短的「吊球(Tipping)」動作。
- (五)比賽中挑戰標記 (Bookmark) 球隊可在一球進行中,針對認為有爭議的動作進行即時註記。該球結束後,若該球隊為失分球隊,可從先前標記的點中選擇一項進行挑戰。未經標記的賽中動作不得在事後挑戰。 若雙方都在同一次來回中標記,將依序審核,以「先發生的犯規」為準。此系統將與比賽計時連動以加快畫面審核速度。
- (六)減少比賽中斷 挑戰結果公布後,請求挑戰的球隊不得在下一球開始前請求暫停。未請求挑戰的另一方則保有請求暫停的權利。此限制適用於回合結束挑戰與回合中挑戰。
- (七)賽前熱身程序 新增 90 秒的獨立發球熱身時間。雙方球隊在攻擊熱身時仍共用球網,但發球時,A 隊先進行 90 秒,接著由 B 隊進行 90 秒。此調整是基於運動員安全考量。
二十五、第一局賽前17分鐘由裁判執行雙方擲幣,僅選擇發球及接發球。二局結束後交換場地,即1、2局雙方同一邊場地,3、4局同邊場地,第5局重新擲幣選擇發球、接發球及場地。
二十六、球員可穿戴任意顏色之護具。若賽事控制委員與裁判認為該護具會影響賽事進行,聯盟將禁止球員穿戴該護具。每場賽事開始前,賽事控制委員與裁判會進行檢查。
(2026.09.11 TPVL二年 第3次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
九、性騷擾申訴管道(第二十七項)
二十七、競賽期間聯盟性騷擾申訴管道:行政組 蕭煦民 (02) 2596-2177,電子信箱:desmond.saleswork@gmail.com
十、運動禁藥管制(第二十八項)
二十八、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宣導運動禁藥管制,研擬參賽選手應注事項:
- (一)參與聯盟辦理賽事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
- (二)參與聯盟辦理賽事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須使用禁用清單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須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
- (三)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 114 年 9 月 25 日。
十一、運動博弈及打假球罰則(第二十九項)
二十九、運動博弈及打假球罰則相關規定:
- (一)凡球隊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 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調單位查獲。
-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 (二)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排球協會、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台灣職業排球聯賽的隊職員或裁判。
十二、效力與修正(第三十項)
三十、本規程經聯盟擬定並經賽務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逕送台灣職業排球股份有限公司覆核實施,修正時亦同。




